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自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汛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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