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瑞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陽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震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視泉堂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