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瑞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七、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