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2142號
TPDV,97,促,12142,200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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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瑞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七、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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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