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1978號
TPDV,97,促,11978,2008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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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黃連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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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