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黃連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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