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億肆仟零參拾伍萬肆仟
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億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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