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0716號
TPDV,97,促,10716,2008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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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億肆仟零參拾伍萬肆仟
  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億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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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