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8221號
TPDV,97,促,8221,200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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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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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