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8002號
TPDV,97,促,8002,2008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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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志偉(原名:邵志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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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