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一號 自 訴 人 吳釗燮 自訴代理人 蔡兆誠律師 李汶哲律師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歐陽新宜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謝政達律師 陳璧秋律師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嘉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素 霜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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