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47號
KSBA,107,訴,47,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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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經濟部能源局
代 表 人 林全能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被 告 倪敏惠

 林美秀
 莊定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
被 告 李承澤
參 加 人 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晏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緣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於民國98年11月30日 ,依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向原告申請 在高雄市○○○○○○○○區○○○○○○號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等)頂樓屋頂平面,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下稱系爭發電系統),經原告審查後,於98年12月 31日以能技字第09800300360號函通知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同意補助新臺幣(下同)385萬元,原告與被 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 院(下稱工研院)三方並於98年12月31日簽訂系爭補助合約 ,而被告李承澤則為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的 連帶保證人。後來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在系 爭發電系統於99年5月31日設置完成後,於100年1月14日檢 具金額合計1,055萬元的發票及相關文件,經由工研院向原 告申請核撥補助款,經原告以100年5月17日能技字第100001



23760號函同意,並於同年月19日匯撥補助款3,838,450元( 扣除逾期違約金11,550元)至被告倪敏惠帳戶。後來原告因 接獲民眾檢舉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以不實發 票申請補助,經調查結果,認定系爭發電系統係以735萬元 交付翔凱實業有限公司施作,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 等3人以金額合計1,055萬元的發票及相關資料申請補助,有 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原告遂依行政 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以103年4月9日能技字第10304008750 號函撤銷前揭100年5月17日函所為同意撥付補助款之處分, 並於說明欄第6項記載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等3人應 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繳回全部補助金額,逾期未 完納將逕送強制執行,另被告李承澤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但 是被告等4人直到現在仍未繳回補助金額,原告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倪敏惠林美秀莊定義係為時代爵邸公爵特區 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利益,具名與原告簽訂簽訂系爭補助合約 ,本件被告若敗訴,則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負 有終局負擔責任之虞而受有法律上不利益,是判決結果將對 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 影響,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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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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