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07年度,54號
KSBA,107,交上,54,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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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逸臣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 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 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 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 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 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 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 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0月5日上午3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256.8公里處時,因 有「因吸食毒品駕車,經採尿送檢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員警開立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



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移由被 上訴人處理。嗣被上訴人認上訴人違規明確,洵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年1月4日以嘉 監義裁字第76-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 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 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上訴人於同日收受原處分 ,因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交字第10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 於是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雖接受原審判決處理,因上訴人為大 貨車司機,年輕不懂事而誤食毒品,現已努力戒毒,懇請給 予上訴人重新之機會。況上訴人目前所購買之車輛仍在貸款 期間,若因吊扣駕照無法開車,將致上訴人無法繳納車輛貸 款,除車輛會遭牽回外,生計也將發生問題,故請求延緩駕 照吊扣時間,以使上訴人將車款繳納完竣等語。四、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表明希冀延緩吊扣駕照之主張, 並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 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又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7 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 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 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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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