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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355號
KSBA,106,訴,355,20180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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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毛宏義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佳樺
訴訟代理人 黃鐘民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佳樺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二、本件兩造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辯論 終結,同年4月3日宣判並送達後,被告代表人於107年5月15 日變更為林佳樺,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本於首揭規定, 逕依職權裁定命林佳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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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