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7年度,23號
KSEV,107,雄訴,23,201808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雍正 
訴訟代理人 林秀芳 
被   告 里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保進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自民國 (下同)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算之利 息。
二、被告張保進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107年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8,7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原告原依照民法之消費借貸及票據法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5%之法定遲延利息 ; 被告張保進應給付300,000 元及6%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 本院審理時,就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減縮聲明為均主張5%之 遲延利息,請求權基礎亦均變更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核 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另因前揭之聲明,均以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 求,故訴訟標的總額超出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第 1 項之規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附此敘明。二、原告主張:原告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民國103 年 間承攬海根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業務因而認識被告張保進, 斯時原告已遭被告張保進積欠工程款,又被告張保進民刑事 前案累累,目前因詐欺遭判刑1 年6 月。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範圍為原告當時因遭被告里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里榮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保進欺瞞,借款如附表所示支票及本 票之金額予被告里榮公司及被告張保進週轉,嗣遭被告均未 償還予原告。本件附表編號1 、2 為同一筆債權,係同時簽 立被告里榮公司之支票,以及被告張保進與被告里榮公司之 名義開立本票,而附表編號3 、4 為同一筆債權,係同時簽 立被告里榮公司之支票,以及被告張保進與被告里榮公司之 名義開立本票,另附表編號5 為被告張保進開立之本票。上 述附表編號1 至5 之利息計算及起算日期均如附表所示。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這3 筆借款,被告與原告是好朋友, 被告要向原告借錢很方便,因為某些因素被告無法還錢,被 告確實有欠原告800,000 元,目前被告因為身體不方便,所 以無法賺錢還給原告等語置辯。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項 、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本票、被告里榮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29號 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218號刑事判 決及雲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 證(見雄簡卷第7 至1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於 原告訴之聲明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請求被告張保進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 示,均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附表
┌──┬───────┬──────┬───────┬──────┬───────┬──────┐
│編號│支票或本票號碼│發票日期 │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期│利率(年利率)│ 備 註 │
├──┼───────┼──────┼───────┼──────┼───────┼──────┤
│1 │LN0000000 │105年9月15日│300,000元 │107年1月9日 │5% │附表編號1 、│
│ │ │ │ │ │ │2 係同一筆債│
│ │ │ │ │ │ │權 │
│ │ │ │ │ │ │ │
├──┼───────┼──────┼───────┼──────┼───────┼──────┤
│2 │000000 │105年9月15日│300,000元 │107年1月9日 │5% │附表編號1 、│
│ │ │ │ │ │ │2 係同一筆債│
│ │ │ │ │ │ │權 │
│ │ │ │ │ │ │ │
├──┼───────┼──────┼───────┼──────┼───────┼──────┤
│3 │LN0000000 │105年9月15日│200,000元 │107年1月9日 │5% │附表編號3 、│
│ │ │ │ │ │ │4 係同一筆債│
│ │ │ │ │ │ │權 │
│ │ │ │ │ │ │ │
├──┼───────┼──────┼───────┼──────┼───────┼──────┤
│4 │000000 │105年9月15日│200,000元 │107年1月9日 │5% │附表編號3 、│
│ │ │ │ │ │ │4 係同一筆債│
│ │ │ │ │ │ │權 │
│ │ │ │ │ │ │ │
├──┼───────┼──────┼───────┼──────┼───────┼──────┤
│5 │000000 │105年7月27日│300,000元 │107年1月9日 │5% │附表編號5 係│
│ │ │ │ │ │ │被告張保進所│
│ │ │ │ │ │ │開立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800,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里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