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7年度,1號
KSEV,107,雄訴,1,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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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訴訟代理 廖傑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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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