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744號
KSEV,107,雄補,744,201808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施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 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