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洪有萬
法定代理人 洪雅芬
呂洪龍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仁心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楊正武、阮
氏蝶、王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