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186號
KSEV,107,雄補,1186,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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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一)被告應返還原告
如原證二所示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12月4 日、支票號碼為FD0000000 之支票正本1 紙,備位
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返還之支票面額亦為350,00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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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