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寶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三多三
星大廈C 棟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78,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