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104號
KSEV,107,雄補,1104,201808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高雄市龍飛鳳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幸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麗瑟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151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