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陳文毅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敏郎發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