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107年度,27號
KSEV,107,雄聲,27,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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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璇 
訴訟代理人 趙振棋 
相 對 人 林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326 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言詞辯論當天,相對人除了作人身 攻擊之外還對聲請人進行毀謗言語,涉嫌觸犯刑法第310 條 ,待與律師討論後而定,為維護聲請人名譽及法律上之權利 ,懇請准予核准交付民國107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錄音光碟 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三、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謂相對人對其 作人身攻擊及毀謗言語,涉嫌觸犯刑法第310 條云云。惟當 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 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 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 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 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 )者為限,此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相互對照觀之,應可得佐證。故若聲請之目的並非專供該 案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條文規定之意



旨不符,自難准許。從而,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 目的,經核並非針對本件訴訟之主張或陳述法律上意見,或 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而係欲供其他用途,已難認聲請 交付之理由,與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利益) 。本院經斟酌上開條文及辦法規範之目的,認聲請人之聲請 ,與該條文及辦法規定之要件難謂相符,故不應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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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