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董國孝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956號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8月29日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次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下稱萬泰銀行)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領有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約被告應於清償日前還款, 或依循環信用方式按月繳納最低應付款,如逾期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 於給付期限內按年利率18.25%計算遲延利息,給付遲延後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料被告自95年2月4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給付之義務,仍有新臺幣(下同)222,941元本金 未為繳納,經萬泰銀行催討,均置之不理,嗣於96年4月20 日萬泰銀行將上述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以公告方式代替通 知,上開債權已合法移轉,為此,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影本1份、還款明細表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
紙、公告影本1紙、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堪信為真,堪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郭素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