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李仁合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瀚建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737,402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8,040 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3,310 元,尚欠新台幣4,7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