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136號
KSEV,107,雄簡,1136,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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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林惠洲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真
訴訟代理人 夏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訴代請提出已向小港分局報案之證明文件到庭;及提出 原告有本人平日簽名筆跡之文書原本至少三份到庭( 如信用 卡簽名等, 需可證明確實為平日簽名筆跡) ;另請於期日偕 同原告本人到庭( 需當庭捺原告之指紋) 。
三、被告請提出本票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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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