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038號
KSEV,107,雄簡,1038,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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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028 元(即5,835,937-3,583,90
9=2,252,02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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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