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489號原 告 洪江琳被 告 許志彬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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