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相 對 人 廖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廖佳霖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蕭永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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