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97號
原 告 詹晉泓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詹益慶
訴訟代理人 邱麗芬
被 告 陳和彬 於民國38年4月6日遷出國外
被 告 葉陳綉梅
被 告 陳綉蘭
被 告 陳和坤
被 告 楊龍華
被 告 劉健偉
被 告 劉健文
被 告 劉健祥
兼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龍圖
被 告 楊龍泉
被 告 詹羅秀宜
被 告 蔡詹秀英
被 告 詹吉本
被 告 賴詹秀蘭
被 告 詹秀玉
被 告 詹永松
被 告 羅光陽
被 告 羅光華
被 告 羅美盡
被 告 賴正宗
被 告 賴茄慧
被 告 賴忠隆
被 告 羅建鈞
被 告 羅志國
被 告 詹美玲
被 告 詹淑媛
被 告 詹美卿
被 告 蘇亦洵律師即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徐雪霞
被 告 徐雪靜
被 告 徐雪娥
被 告 徐益宗
被 告 徐雪姬
被 告 鍾士江
被 告 鍾郁芬
被 告 鍾慧芬
被 告 林彩鳳
被 告 鍾映虹
被 告 鍾立人
被 告 張羅雪
被 告 羅名洋
被 告 劉珍愛
被 告 羅道烜
被 告 羅道元
被 告 羅道嘉
被 告 羅道寬
被 告 林政德
被 告 林樹桐
被 告 林儀松
被 告 林銘達
被 告 陳萍珠
被 告 羅敏芝
被 告 羅道詠
被 告 劉紹棣
被 告 詹益川
被 告 詹益珍
被 告 詹益立
被 告 詹仙桃
被 告 詹益棟
被 告 詹登清
被 告 花渝
訴訟代理人 花 勝
被 告 林羅康妹
被 告 陳羅桂英
被 告 羅春香
被 告 羅惠文
被 告 羅惠君
被 告 羅惠美
被 告 羅喬中
被 告 羅信昶
被 告 徐天上
被 告 徐天輝
被 告 胡徐阿錢
被 告 徐天性
被 告 張忠献
被 告 羅劉甚
被 告 羅名山
被 告 羅名章
被 告 黃弘延
被 告 黃雅惠
被 告 黃俊智
被 告 羅劉阿足
被 告 羅寶珍
被 告 羅名榮
被 告 羅名盛
被 告 羅秋麗
被 告 羅郭月嬌
被 告 羅名發
被 告 江羅鳳珍
被 告 羅名國
被 告 羅名裕
被 告 羅蔡幼米
被 告 羅英誌
被 告 羅英郎
被 告 羅劉松金
被 告 羅一雄
被 告 羅一霖
被 告 呂昇發
被 告 呂詠庭
被 告 呂沛恩
被 告 陳羅美喬
被 告 羅益三
被 告 林羅美佐
被 告 羅吉貞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羅美月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美珠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水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廖碧珠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廖建寅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詹仁全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詹凱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詹詠雪 民國104年4月8日出境,
民國106年5月2日逕為遷出登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詹士鋒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詹美惠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詹素貞 住苗栗縣卓蘭鎮新榮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詹素卿 民國102年5月1日出境
民國104年7月9日逕為遷出登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羅文正 住臺中市○○區○○街0段○○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麗玲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林志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林志清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林志強 住新北市○○區○○00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劉昭英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道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道泉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道洲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淑貞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淑華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羅名坤 住臺中市○○區○○0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兼 上 7 人
訴訟代理人 羅道錩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郭燿湖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郭文彥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郭清海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被 告 蘇亦洵律師即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和彬、葉陳綉梅、陳綉蘭、陳和坤、楊龍華、楊龍泉、楊龍圖、劉健偉、劉健文、劉健祥、詹羅秀宜、蔡詹秀英、詹吉本、賴詹秀蘭、詹秀玉、詹永松、羅光陽、羅光華、羅美盡、賴正宗、賴茄慧、賴忠隆、羅建鈞、羅志國、詹美玲、詹淑媛、詹美卿、蘇亦洵律師即被告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徐雪霞、徐雪靜、徐雪娥、徐益宗、徐雪姬、鍾士江、鍾郁芬、鍾慧芬、林彩鳳、鍾映虹、鍾立人、張羅雪、羅名洋、劉珍愛、羅道烜、羅道元、羅道嘉、羅道寬、林政德、林樹桐、林儀松、林銘達、陳萍珠、羅敏芝、羅道詠、劉紹棣、詹益川、詹益珍、詹益立、詹仙桃、詹益棟、詹登清、花渝、林羅康妹、陳羅桂英、羅春香、羅惠文、羅惠君、羅惠美、羅喬中、羅信昶、徐天上、徐天輝、胡徐阿錢、徐天性、張忠献、羅劉甚、羅名山、羅名章、黃弘延、黃雅惠、黃俊智、羅劉阿足、羅寶珍、羅名榮、羅名盛、羅秋麗、羅郭月嬌、羅名坤、羅名發、江羅鳳珍、羅名國、羅名裕應就其被繼承人羅魁所遺如附表一所載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羅蔡幼米、羅英誌、羅英郎、羅劉松金、羅一雄、羅一霖、呂昇發、呂詠庭、呂沛恩、陳羅美喬、羅益三、林羅美佐、羅吉貞、羅美月、羅美珠、羅水原、羅廖碧珠、廖建寅、詹仁全、詹凱文、詹詠雪、詹士鋒、詹美惠、詹素貞、詹素卿、羅文正、羅麗玲、林志誠、林志清、林志強、羅劉昭英、羅道生、羅道錩、
羅道泉、羅道洲、羅淑貞、羅淑華、郭燿湖、郭文彥、郭清海應就其被繼承人羅昂正所遺如附表二所載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五八九地號土地、六一0地號土地、六三九地號土地,均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四所載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除被告詹益慶、楊龍華、楊龍泉、楊龍圖、劉健偉、劉健文 、劉健祥、蘇亦洵律師即被告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花渝、 羅名坤、羅益三、林羅美佐、羅吉貞、羅劉昭英、羅道生、 羅道錩、羅道泉、羅道洲、羅淑貞、羅淑華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共有人,原告就系爭4筆土地 之應有部分各為48分之1,被告詹益慶就系爭4筆土地之應有 部分則各為48分之26,共有人羅魁就系爭4筆土地應有部分 詳如附表一所載,而共有人羅昂正就系爭4筆土地應有部分 詳如附表二所載,但共有人羅魁、羅昂正已於本件訴訟起訴 前死亡,上開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應由附表三備註欄所載之繼 承人繼承,惟各該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請求上開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間對於系爭4筆土地並無不分割 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因無法協議分 割,共有人數眾多,無法將系爭土地細分,故請求變價分割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三、被告詹益慶表示:同意將系爭4筆土地變價分割等語。 被告楊龍華、楊龍泉、楊龍圖、劉健偉、劉健文、劉健祥表 示:同意將系爭4筆土地變價分割等語。
被告蘇亦洵律師即被告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表示:目前被繼 承人仍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遺產仍會遭拍賣,同意將系爭 4筆土地變價分割,以利清償債務等語。
被告花渝表示:同意將系爭4筆土地變價分割等語。 被告羅名坤、羅益三、林羅美佐、羅吉貞、羅劉昭英、羅道 生、羅道錩、羅道泉、羅道洲、羅淑貞、羅淑華表示:希望 原物分割,保留羅家土地等語。
被告羅光華曾到庭表示:對於分割一事,仍待思考等語。 被告詹士鋒曾到庭表示:尊重法院對於分割訴訟結果之決定 ,或者取得分割後較佳之土地等語。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 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 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 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 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就共 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故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自不得處分該應有部分,遇此情形共有人得先行或同時請 求辦理繼承登記(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134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4筆土地共有人羅魁、羅昂正已於 本件訴訟起訴前死亡,上開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應由附表三備 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惟各該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卷㈠14-21 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可佐(卷㈠62-2 26頁、卷㈡90-108頁),以及被繼承人詹永成(詹永成於10 4年7月1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 人詹凱雯、詹京燁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卷㈡109-110頁)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1號裁定,該裁定選任蘇亦 洵律師為被繼承人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卷㈡163-166頁) 等文件為佐,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附表三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 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有據。
五、次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分配價金,孰為適 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若以原物分 割,各當事人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顯然不能作何用途, 徒然減損土地之經濟效用,故不能原物分割者,應予以變賣 ,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如此始能將 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 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512號 判決參照)。本院審酌:
(一)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 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所明定,是數筆土地合併分割,
理論上為數筆土地合併後再予分割,故合併分割必須數筆 土地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 土地始得為之,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其違反者無效。依 此,使用性質及地目不同之土地依法即不得為合併之分割 。參以民法第824條第5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亦揭明:共有人相同之數筆不動產常因不能 合併分割,至分割方法採酌上甚為困難,且因而產生土地 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爰增訂第5項,以資解決, 但法令有不得分割之限制者,如土地使用分區不同者,則 不在此限。系爭4筆土地之地理環境位置,其中系爭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89地號土地相毗鄰,而同 段610地號土地、639地號土地亦相毗鄰(有卷附地籍圖謄 本可為參酌,卷㈠12頁)。然系爭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而同 段58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詳 卷㈠14頁、16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又系爭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特定農業區」, 而同段63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則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 」(詳卷㈠18頁、20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因此,系爭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89地號土地固然互相毗 鄰,系爭同段610地號土地、639地號土地亦相毗鄰,然因 土地使用分區不同,揆諸上開說明,系爭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589地號土地不能採取合併分割;而系 爭同段610地號土地、639地號土地亦不能採取合併分割。(二)系爭4筆土地現況,除其中被告詹益慶分別於系爭588地號 土地種植百香果,面積為18餘平方公尺;於系爭589地號 土地種植百香果,面積為1109.2平方公尺;於系爭610地 號土地種植菜園,面積為3237.7平方公尺;於系爭639地 號土地種植菜園,面積為540.89平方公尺外,系爭4筆土 地之範圍內,尚無供人住居之建築物。且其中系爭639地 號土地之北側、系爭588地號土地之東側,為山坡地,地 勢並非平坦,又系爭4筆土地部分範圍已鋪設柏油(如附 圖編號588⑵、589⑴、610⑴、610⑵),供為道路使用, 連接對外交通之產業道路,性質上不宜分割,再者,系爭 4筆土地,多數共有人為繼承取得應有部分,如採原物分 割方式,而按兩造應有部分計算,多數共有人僅能取得微 小之土地,形狀不規則,如此定將造成系爭4筆土地過度 細分,造成土地利用不完整,有礙系爭土地經濟效用,徒 然減損土地經濟效益,實不符合兩造使用土地之利益。另
參酌系爭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最高者即被告詹益慶並 未主張原物分割之方案,而是同意變價分割,暨其餘到庭 之當事人即原告、被告楊龍華、楊龍泉、楊龍圖、劉健偉 、劉健文、劉健祥、蘇亦洵律師即被告詹永成之遺產管理 人、花渝等人亦表示同意變價分割之意願,併斟酌系爭4 筆土地之使用目的、利用價值、兩造之利害關係、分割後 可能利用之經濟價值、公共利益之維持等因素,認為系爭 4筆土地以變價方式為分割,始為適當,而所變賣之價金 ,由兩造按附表四所載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六、綜上,原告請求附表三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二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變價分割系 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 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一(被繼承人羅魁部分):
┌──┬────────────────────────┐
│編號│土地標示(含應有部分)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4 │
├──┼────────────────────────┤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4 │
├──┼────────────────────────┤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4 │
├──┼────────────────────────┤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4 │
└──┴────────────────────────┘
附表二(被繼承人羅昂正部分):
┌──┬────────────────────────┐
│編號│土地標示(含應有部分)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3 │
├──┼────────────────────────┤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3 │
├──┼────────────────────────┤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3 │
├──┼────────────────────────┤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3 │
└──┴────────────────────────┘
附表三:
┌───────┬───────┬──────────────────────┐
│共有人 │系爭4筆土地之 │備 註 │
│ │各應有部分 │ │
├───────┼───────┼──────────────────────┤
│羅魁(歿) │16分之4 │被繼承人羅魁於民國42年11月9日死亡,由繼承人 │
│ │ │即被告陳和彬、葉陳綉梅、陳綉蘭、陳和坤、楊龍│
│ │ │華、楊龍泉、楊龍圖、劉健偉、劉健文、劉健祥、│
│ │ │詹羅秀宜、蔡詹秀英、詹吉本、賴詹秀蘭、詹秀玉│
│ │ │、詹永松、羅光陽、羅光華、羅美盡、賴正宗、賴│
│ │ │茄慧、賴忠隆、羅建鈞、羅志國、詹美玲、詹淑媛│
│ │ │、詹美卿、蘇亦洵律師即被告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
│ │ │、徐雪霞、徐雪靜、徐雪娥、徐益宗、徐雪姬、鍾│
│ │ │士江、鍾郁芬、鍾慧芬、林彩鳳、鍾映虹、鍾立人│
│ │ │、張羅雪、羅名洋、劉珍愛、羅道烜、羅道元、羅│
│ │ │道嘉、羅道寬、林政德、林樹桐、林儀松、林銘達│
│ │ │、陳萍珠、羅敏芝、羅道詠、劉紹棣、詹益川、詹│
│ │ │益珍、詹益立、詹仙桃、詹益棟、詹登清、花渝、│
│ │ │林羅康妹、陳羅桂英、羅春香、羅惠文、羅惠君、│
│ │ │羅惠美、羅喬中、羅信昶、徐天上、徐天輝、胡徐│
│ │ │阿錢、徐天性、張忠献、羅劉甚、羅名山、羅名章│
│ │ │、黃弘延、黃雅惠、黃俊智、羅劉阿足、羅寶珍、│
│ │ │羅名榮、羅名盛、羅秋麗、羅郭月嬌、羅名坤、羅│
│ │ │名發、江羅鳳珍、羅名國、羅名裕繼承而為公同共│
│ │ │有。 │
├───────┼───────┼──────────────────────┤
│羅昂正(歿) │16分之3 │被繼承人羅昂正於民國47年4月9日死亡,由繼承人│
│ │ │即被告羅蔡幼米、羅英誌、羅英郎、羅劉松金、羅│
│ │ │一雄、羅一霖、呂昇發、呂詠庭、呂沛恩、陳羅美│
│ │ │喬、羅益三、林羅美佐、羅吉貞、羅美月、羅美珠│
│ │ │、羅水原、羅廖碧珠、廖建寅、詹仁全、詹凱文、│
│ │ │詹詠雪、詹士鋒、詹美惠、詹素貞、詹素卿、羅文│
│ │ │正、羅麗玲、林志誠、林志清、林志強、羅劉昭英│
│ │ │、羅道生、羅道錩、羅道泉、羅道洲、羅淑貞、羅│
│ │ │淑華、郭燿湖、郭文彥、郭清海繼承而為公同共有│
│ │ │。 │
├───────┼───────┼──────────────────────┤
│詹晉泓 │48分之1 │ │
├───────┼───────┼──────────────────────┤
│詹益慶 │48分之26 │ │
└───────┴───────┴──────────────────────┘
附表四:
┌──────────────────────┬───────────┬────────┐
│共有人 │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陳和彬、葉陳綉梅、陳綉蘭、陳和坤、楊龍華、楊│公同共有16分之4 │連帶負擔16分之4 │
│龍泉、楊龍圖、劉健偉、劉健文、劉健祥、詹羅秀│ │ │
│宜、蔡詹秀英、詹吉本、賴詹秀蘭、詹秀玉、詹永│ │ │
│松、羅光陽、羅光華、羅美盡、賴正宗、賴茄慧、│ │ │
│賴忠隆、羅建鈞、羅志國、詹美玲、詹淑媛、詹美│ │ │
│卿、蘇亦洵律師即被告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徐雪│ │ │
│霞、徐雪靜、徐雪娥、徐益宗、徐雪姬、鍾士江、│ │ │
│鍾郁芬、鍾慧芬、林彩鳳、鍾映虹、鍾立人、張羅│ │ │
│雪、羅名洋、劉珍愛、羅道烜、羅道元、羅道嘉、│ │ │
│羅道寬、林政德、林樹桐、林儀松、林銘達、陳萍│ │ │
│珠、羅敏芝、羅道詠、劉紹棣、詹益川、詹益珍、│ │ │
│詹益立、詹仙桃、詹益棟、詹登清、花渝、林羅康│ │ │
│妹、陳羅桂英、羅春香、羅惠文、羅惠君、羅惠美│ │ │
│、羅喬中、羅信昶、徐天上、徐天輝、胡徐阿錢、│ │ │
│徐天性、張忠献、羅劉甚、羅名山、羅名章、黃弘│ │ │
│延、黃雅惠、黃俊智、羅劉阿足、羅寶珍、羅名榮│ │ │
│、羅名盛、羅秋麗、羅郭月嬌、羅名坤、羅名發、│ │ │
│江羅鳳珍、羅名國、羅名裕 │ │ │
├──────────────────────┼───────────┼────────┤
│羅蔡幼米、羅英誌、羅英郎、羅劉松金、羅一雄、│公同共有16分之3 │連帶負擔16分之3 │
│羅一霖、呂昇發、呂詠庭、呂沛恩、陳羅美喬、羅│ │ │
│益三、林羅美佐、羅吉貞、羅美月、羅美珠、羅水│ │ │
│原、羅廖碧珠、廖建寅、詹仁全、詹凱文、詹詠雪│ │ │
│、詹士鋒、詹美惠、詹素貞、詹素卿、羅文正、羅│ │ │
│麗玲、林志誠、林志清、林志強、羅劉昭英、羅道│ │ │
│生、羅道錩、羅道泉、羅道洲、羅淑貞、羅淑華、│ │ │
│郭燿湖、郭文彥、郭清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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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晉泓 │48分之1 │4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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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益慶 │48分之26 │48分之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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