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409號
FYEM,107,豐簡,409,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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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烜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烜豪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烜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經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本院審酌被告陳烜豪前已有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之刑事紀 錄,仍無法戒絕毒癮,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實不足取,惟衡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行 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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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