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396號
FYEM,107,豐簡,396,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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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緝字第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錦益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之犯 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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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物品 │價值 │
├──┼──────────────────────┼───────────┤
│1 │鹹魚清肉一箱、黃金肉排一箱、紐奧良TS4一包 │新臺幣1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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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