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7年度,200號
HUEV,107,虎簡調,200,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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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弘爺漢堡元長店
法定代理人 吳耀文
相 對 人 陳語蘋即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陳語蘋即陳慧美之債 權人,已取得對相對人陳語蘋即陳慧美之執行名義,並聲請 執行其薪資債權,但因相對人陳語蘋即陳慧美任職之弘爺漢 堡元長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否認與相對人陳語蘋即陳慧美有 僱傭關係存在,爰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並聲明:確認相對 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弘爺漢堡元長店應依本院106 年 司執字第26044 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06 年9 月30日起將相 對人陳語蘋即陳慧美每月得領取之薪資報酬3 分之1 ,於新 臺幣104,202 元範圍內移轉予聲請人等語。依聲請人所陳事 實理由觀之,第一項聲明核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 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 調解方式代之;第二項聲明部分,依聲請人所陳,相對人弘 爺漢堡元長店已否認相對人陳語蘋即陳慧美現為其員工等語 ,是兩造亦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情形,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兩造亦顯 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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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