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王藝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