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7年度,239號
HLEV,107,花補,239,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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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李勝倫即融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萬榮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
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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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