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7年度,169號
HLEV,107,花小,169,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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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1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陳貽中
      陳貽芳
      陳貽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花小字第16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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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