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409號
KSYV,107,監宣,409,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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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陳振華 
應受監護宣 陳高金葉
告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向本院陳報小港醫院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 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由此可知, 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惟雖已陳明由小港 醫院進行鑑定,本院並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函請小港醫院安 排鑑定,然小港醫院表示:無法聯繫上甲○○○之家屬等語 ,有本院107年8月1 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佐。是為順利本 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4 日內,向本院陳報小港醫院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 之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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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