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財小字,107年度,2號
KSYV,107,家財小,2,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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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
原   告 芮康第
被   告 陳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係家事訴訟事件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24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 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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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