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322號
KSYV,107,家救,322,20180820,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顧毓蓉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甄惟善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甄恆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 定之限制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7年度家 補字第82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 之105年至106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前開民事卷證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所為請求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