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7年度,163號
KSYV,107,司繼補,163,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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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曾惠玉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劉癸伶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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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