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7年度,1號
KSYV,107,司家拍,1,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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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秉慧律師即被繼承人蘇美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蘇美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 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2654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美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2 月11日死亡,生 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並經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並 已揭示。茲該公示催告期間已於107年3月20日屆滿,因附表 所示土地之共有人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5號 分割共有物訴訟進行中,且若不予變賣,被繼承人之建物將 需拆遷,產生不必要之管理費用,為促進不動產經濟效用及 管理遺產所需之故而聲請變賣上開遺產,爰依民法第1179條 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 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可知 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 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遺產。又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復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又因被繼承人 所有之不動產倘不予變賣,則更生相當數額之管理費用;有 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度司繼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106 年度家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5號之勘驗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為保存遺產必要處 置,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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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種類│地 號 │面 積│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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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89.06平 │16分之1 │
│ │ │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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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749.24平│16分之1 │
│ │ │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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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879.39 │4分之1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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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