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8號
原 告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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