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05號
KSDV,107,除,205,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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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宋陳明雪(即宋相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原為宋相發所有,宋相發於民 國106 年5月8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由聲請人即宋相 發母親取得附表所示股票,然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 ,且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原為宋相發所有,宋相發於民國 106 年5月8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由聲請人即宋相發 母親取得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而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 人於同年2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7年7 月2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聲請人 提出宋相發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 議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紙在卷可佐,是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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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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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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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9891-9 │股票 │1 │4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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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34586-5 │股票 │1 │24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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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3624-4 │股票 │1 │160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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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