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96號
KSDV,107,除,196,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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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梁振倉(即梁張秋菊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梁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7 年1 月6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 平洋日報,至107年6月6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份在卷足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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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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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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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09862-8 │股票 │1 │1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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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