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名諒(原名張宗聖)
陳沛翎(原名陳碧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
同)6,962,1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00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