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袁烜天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和坐月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3,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又因
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
12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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