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3號
KSDV,107,補,1153,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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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曹賜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陳妙真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儀鍹楊佩容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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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