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42號
KSDV,107,補,1142,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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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陳俊君
原告與被告江寶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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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