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嘉菁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主 文
聲請人黃嘉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5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114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7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44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