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53號
KSDV,107,司聲,853,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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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卓玉菡
      鄧世偉
相 對 人 許凱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97 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 執全字第134 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 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0紙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函在卷可 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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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