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陳怡潔、富廣鑫實業
有限公司、陳怡雯、廣翰瀝青有限公司、昇晟營造有限公司、陳
信瑋、陳信志、陳宗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信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宗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廣翰瀝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變
更前及變更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富
廣鑫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昇晟營造有
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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