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17號
KSDV,107,司拍,317,2018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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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劉榮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6日、103年9月10日 、104年4月24日、105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債務人威鴻國際傳藝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1,200,000元、1,000, 000元、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2年12月3日、133年9月8日、134年4月20日、135年 1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 ,㈡債務人威鴻國際傳藝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6年6月5日向聲請 人借用3,150,000元、2,850,000元、1,500,000元,其還款 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債務人威鴻國際傳藝有限公司及相對人自民國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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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三民 │獅頭 │一 │2041 │ │1227 │7000分之│ │
│ │ │ │ │ │ │ │ │93 │ │
├─┼────┼────┼────┼────┼────────┼─┼──────┼────┼──┤
│2│高雄 │三民 │獅頭 │一 │0000-0000 │ │584 │7000之93│ │
│ │ │ │ │ │ │ │ │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號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2.88 │陽台:9.42│全部│ │
│ │ │獅頭段一小段0000-0000地號 │14層樓房 │二層:53.81 │平台: │ │ │
│ │15069 ├───────────────┤ │合計:106.69 │16.31 │ │ │
│ │ │ │ │ │ │ │ │
│ │ │九如一路54巷3號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一小段15104建號2455.3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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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鴻國際傳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