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阿祥即林阿祥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冬啟程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且查債務 人名下保險均已失效,此亦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07年6月11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57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 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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